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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美术学院实验教学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时间:2014-09-26点击数:

  学校各教学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实验室项目建设工作,确保项目建设各个环节有章可循、高度透明。并明确实验室项目责任制,使实验室建设项目与专业发展、人才培养结合的更为紧密。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与以往实验室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以《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的意见》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流程》为依据,制定印发《湖北美术学院实验教学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知。




   附件:

  湖北美术学院实验教学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实验教学项目建设工作,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并发挥最佳效益,根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的意见》、《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直接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校级基础实验教学平台、多专业共享的公共实验教学平台及专业特色实验教学平台各类新建、补充建设的教学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和环境改造项目。

  第三条 实验教学中心负责组织项目调研论证、立项评审、预算申报、跟踪管理、验收结项等工作。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负责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建设要求

  第四条 项目建设目标:

  1.建成有利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有利于教师创作研究、社会服务的综合实验平台;

  2.构建仪器设备先进、资源共享、开放服务的实验教学环境;

  3.建立现代化的高效运行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 项目建设原则:

  1.先进性原则。项目应符合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与各院、系、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实验教学培养目标相一致,在实验教学体系、内容的构建、仪器设备配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应有前瞻性,项目建设完成后,在未来若干年之内仍然有一定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2.开放共享原则。在系部实验室的特色基础上整合分散的实验教学资源,建设面向多学科、多专业的实验教学平台,实现资源开放共享,确保项目的投资效益。

  3.校院(系)共建原则。项目建设采取以学校投入为主,建设单位联合共建的方式。学校投入经费,原则上用于购置仪器设备等硬件设施。

  4.责任主体原则。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建设具体工作全面负责。

  5、软硬件同步建设原则。系部在进行实验室硬件建设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确保实验室硬件建设完成后,能立即为实验教学服务。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对于实验室新建项目和补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的需要,按实验室建制的有关要求开展调研,组织专家充分论证,提出实验室建设项目具体方案与预算。填写《湖北美术学院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申请书》报实验教学中心。

  立项申请书中需明确建设目标,设备清单(含设备技术参数、图示及预算等)。如项目中涉及定制设备工具、工作台凳、实验室功能分区及环境改造等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供论证合理、需求清晰的详细方案图、施工图及造价预算。

  第七条 申报时间为每年10月,过期不予受理或排入下一年度建设时段。零星采购项目不受申报时间限制。

  第八条 评审方式及程序:

  1.初评。实验教学中心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对立项申请书进行初评,通过查看材料、质询、讨论,规划论证,确定年度急需和计划建设的申报项目,确定初评入围名单。

  2.复评。实验教学中心会同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校级评审专家组。根据学校当年预算、实验室建设整体规划和学校改革建设重点,通过实地查看、听取初评入围项目负责人陈述等方式,评议表决确定实验室年度建设项目。并对设备购置计划及经费进行全面审核,确定项目建设费用支持额度。

  3.审批。经专家组评审通过的建设项目,报校领导批准,由学校发文公布建设项目名单。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九条 获准建设的项目单位和项目责任人,按经批准的《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申请书》的建设方案和进度要求组织实施,严格过程管理。

  第十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计划和方案。确需变更的,需履行以下程序:

  1.变更计划经费在5万元以内的,需向实验教学中心提供经项目责任人和系主任签字的《项目计划变更报告》,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变更计划。

  2.变更计划经费在5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实验教学中心参加,并填写《项目计划变更报告》报实验教学中心;经费1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的报校办公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变更计划。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中所需仪器设备的采购、使用及其管理,按国家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中心有关人员根据项目计划、采购合同等办理请款和报账手续。

  第五章 项目检查、验收与效益跟踪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检查与实时支持:

  实验教学中心有关人员负责对项目的执行进度、仪器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实验教学准备等情况实施跟踪检查和实时支持。

  第十四条 实验室项目硬件建设验收:

  硬件建设内容完成后,由建设和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教学中心进行实物查验、收录、管理。硬件建设实物验收结果是执行项目合同、支付相关款项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实验室项目建设与运行整体评估验收:

  1.实验室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投入使用一学期后,项目建设单位填写《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报实验教学中心。同时应提供以下支撑材料:实验教学运行材料;反映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及效益的材料;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2.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暂缓通过三类。学校成立验收工作组,通过听取项目负责人介绍、现场考察、查看有关材料、评议表决等环节形成验收意见。

  3.实验室建设项目整体验收情况,将作为学院下一期实验室建设立项的参考依据。对验收获得优秀的实验室建设项目所在单位,学校将予以表彰并在以后实验室建设经费分配方面优先支持;暂缓通过的建设项目,应进一步完善管理,一年后复评,仍未通过的项目,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未能通过项目验收和停建的项目,其负责人要书面说明原因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通过校际联合、校企联合等途径,共同建设教学实验室。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教学中心负责解释。

  湖北美术学院                   2014年9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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